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
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改选出的成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成员仍应履行成
员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
主持。
情况紧急时,在保证各成员充分知晓信息的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成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一名成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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