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7月3日收盘,嘉必优(688089)报收于25.44元,上涨0.39%,换手率0.99%,成交量1.66万手,成交额4193.72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7月3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01.53万元,占总成交额4.81%,散户资金净流入498.25万元,占总成交额11.88%。
- 公司公告汇总: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7月10日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现金红利0.20094元,共计派发33,661,467.19元。
交易信息汇总
7月3日,嘉必优的资金流向显示,主力资金净流出201.53万元,占总成交额4.81%;游资资金净流出296.72万元,占总成交额7.08%;散户资金净流入498.25万元,占总成交额11.88%。
公司公告汇总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股现金红利0.20094元,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9日,除权(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5年7月10日。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2025年5月29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派对象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公司总股本为168,309,12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789,128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67,519,992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33,661,467.19元。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为前收盘价格减去0.20000元。分配实施办法包括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红利,武汉烯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自行发放对象。扣税说明针对不同类型的股东,如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QFII、沪港通投资者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扣缴方式。咨询联系部门为证券部,电话为027-6784528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因两次回购股份导致差异化分红。第一次回购方案于2024年8月27日审议通过,回购金额1500万至3000万元,价格不超过20元/股,期限12个月,已回购789,128股。第二次回购方案于2025年1月24日审议通过,回购金额同样为1500万至3000万元,价格不超过25元/股,期限12个月,尚未开始回购。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和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168,309,12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789,128股后的167,519,99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0094元,共计派发33,661,467.19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绝对值在1%以下,不影响股东权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第二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第二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股,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24.80元/股,调整起始日为2025年7月10日。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回购期限不超过12个月。根据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094元,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7月10日。因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24.80元/股。调整计算公式为: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约等于0.20000元/股。公司流通股不变,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按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24.80元/股测算,回购数量下限约为604839股,上限约为1209677股。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尚未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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