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的条件
- 上市公司对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
-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复核申请的程序
-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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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复核请求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 相关的证据材料;
- 其他必要的事项。
-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30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复核或者不准予复核的决定。
- 中国证监会准予复核的,应当在复核决定书中载明复核的范围、期限、程序和相关要求。
- 中国证监会应当在复核期限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复核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核意见。
-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专家委员会的复核意见后,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复核意见和本机关的审查意见,对复核事项作出最终决定。
- 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作出最终决定后,将决定书送达上市公司。
复核期间的处理
- 在复核期间,终止上市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监会作出复核决定后,终止上市决定应当根据复核决定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复核的效力
- 中国证监会的复核决定对上市公司具有约束力。
- 上市公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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