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常认为交易属于个人行为,遇到买方拖欠货款等纠纷,容易以个人为主体提起诉讼。但有的情况下,以个人为提起诉讼的主体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个体工商户涉诉时如何以正确的诉讼主体进行维权?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个体工商户追讨货款案,个体工商户因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个体工商户李某向张某供应一批空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张某在加盖了某某电器经营部字样印章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
经结算,该批货物价款共计6万余元,但张某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清价款,尚欠李某货款58000元。
李某向张某追讨该货款,双方争执不下,李某遂以自己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裁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李某提供的证据之一《送货单》上的某某电器经营部在几年前已经完成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上载明字号为某某电器经营部,经营范围涵盖了上述销售空调等产品,经营者为李某。
因此,当事人所争执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实际上是某某电器经营部和张某。
最终,法院以不具备原告起诉资格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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