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审查和处罚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反垄断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集中申报范围
-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包括: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销售额或者资产总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中至少有两家在全球或者我国境内销售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

经营者集中禁止实施情形
- 集中尚未实施的,经营者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
- 集中已经实施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20日内申报,并采取暂停实施集中等必要措施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经营者集中豁免申报的情形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法律责任
违反《指引》规定的经营者,将面临行政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处以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拆分、解散。
积极意义
反垄断新规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将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这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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