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或“保荐人”)作为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罗能源”、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负责艾罗能源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
具 2024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重大风险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 2024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20,360.05 万元和 14,156.64 万元,同比 2023 年
年度分别减少 80.88%和 86.39%,主要原因系:2024 年年度,受欧洲地区渠道库
存积压影响,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导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下降;此外,公司加速构
建户用储能系统、工商业光伏逆变器及储能系统、微型逆变器等多元化产品矩阵
以响应市场细分需求;为了保持竞争力,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使得研发费用
较上年同期增加了 20,620.62 万元,同比增长了 75.00%;公司规模持续扩大,人
员增多,使得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了 3,544.74 万元,同比增长了 31.87%。
公司的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与行业变化趋势一致,所处
行业亦不存在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保荐机构已与艾罗能源签订《保荐协议》,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艾罗能源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况
公告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艾罗能源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况;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况,对艾罗能源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艾罗能源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各项承诺
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保荐机构督促艾罗能源依照相关规定健全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保荐机构对艾罗能源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艾罗能源的内控制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在持续督导期间,艾罗能源及其控股股东、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发生该等事项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保荐机构对艾罗能源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告的情况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在持续督导期间,艾罗能源及其控股股东、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
发生该等事项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艾罗能源及其控股股东、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该等事项
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
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在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不存在
不符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
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
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人员对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
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证
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
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五、重大风险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产品更新迭代的速度较快。公司根据
行业技术发展趋势,通过开发新产品实现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如果未来行业内
出现突破性新技术,而公司未能及时深入了解和分析新技术,并快速准确开发出
新一代贴合市场需求、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新产品,则可能使公司面临经营业绩
下滑及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是知识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生存和高质
量发展的关键。随着本行业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人才竞争不断加剧,
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有效的激励并实行高效的人力资源
管理战略,导致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规模的流失或无法吸引优秀研发人才,则
会对公司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所处行业为技术密集型行业,核心技术对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至关
重要。出于技术保密需要,公司部分专有技术未申请专利、著作权。如果公司未
来出现离职员工违约或者公司的核心技术保密方式出现重大漏洞,则可能导致公
司的核心技术泄露,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产品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的特点,需要准确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和客
户需求,持续进行技术的突破与创新。
如果公司未来对于技术发展趋势或客户需求的判断出现偏差,可能导致研发
的产品与市场需求不匹配,无法为公司带来有效的收入,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和长期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经营风险
业竞争加剧,而公司未能成功研发出更高售价或更低成本的产品,或上游原材料
价格出现波动,则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证书编号:GR202233009882),有效期三年,2022 年至 2024 年减按 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来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公
司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不能顺利续期,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和
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的比例为 7.42%,占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4.81%。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持续
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将持续增加。未来如果公司欠款客户的资信状况发
生变化,可能存在部分款项不能及时回收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
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境外销售,主要采用欧元、英镑、美元等外币结
算。若未来国家的外汇政策发生变化,或者人民币汇率产生较大波动,可能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行业风险
近些年来,欧洲等地区能源结构向光伏等清洁能源转型的进程不断推进,并
针对户用储能行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上述政策对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同时,各地区和国家光伏储能行业发展进程各不相同,结合本国产业发展实际情
况,部分国家亦通过补贴退坡政策、进口关税等贸易性政策、提振本土制造政策
等,推动光伏储能行业朝向市场化发展,同时加强了对本土光伏和储能行业的保
护。
公司的产品主要销往境外国家,包括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
其中,欧洲为公司的最大销售市场。结合全球各国家光伏、储能产业政策变化、
国际贸易政策变化,对公司可能造成的风险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行业景气程度与政策关联度较高的风险。随着光伏行业技术不断进步,
光伏发电成本逐年下降,结合储能技术应用,光伏发电在发电稳定性及可靠性方
面亦取得大幅进步。尽管如此,现阶段光伏发电在成本和稳定性方面,与传统能
源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并且各国家和地区光伏行业发展所处阶段不完全相同,
行业景气度与政策关联度较高。
第二,补贴退坡或者地方产业保护带来的政策变化存在风险。全球各国家关
于光伏储能行业鼓励政策主要依托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实现。若在主要由补贴
和税收减免推动光伏储能产业发展的国家出现降低或者取消补贴情况,则可能对
公司业绩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此外,在光伏储能产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出于地方产业保护目的而实
施的提振本土产业政策或者对外国厂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情形,例如美国发
布提振本土储能产业的法案,和欧盟 2024 年公布针对欧盟本土清洁能源技术的
《净零工业法案》。欧洲地区是公司主要销售区域;美国不是公司目前重点实现
收入的市场,但美国市场能够帮助公司树立更好的品牌声誉,是公司未来重点关
注的区域。美国、欧盟发布提振本土产业的法案,尽管法规整体促进光伏储能行
业发展,但针对本土企业保护相关政策亦会对公司的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国际贸易带来进出口贸易或者关税政策变化存在风险。公司产品主要
销往境外,未来如果公司境外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就储能电池、光伏逆变器等产
品发起贸易摩擦或争端,或者因为经济、政治环境变化及保护本土产业的目的而
施行不利于公司产品进出口的相关贸易或者关税政策,例如美国政府 2018 年颁
布的“301”法案,以及后续对储能电池、逆变器加码增收关税额度等政策,未
来不排除公司重点销售区域颁布类似进出口贸易或者关税政策,进而可能会对公
司的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六、重大违规事项
七、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一)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4 年年度 2023 年年度 增减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307,284.27 447,296.00 -31.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14,156.64 104,029.53 -86.39
主要会计数据 2024 年年度 2023 年年度 增减变动幅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主要会计数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增减变动幅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
总资产 613,623.77 535,517.99 14.59
(二)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会计数据 2024 年年度 2023 年年度 增减变动幅度(%)
基本每股收入(元/股) 1.27 8.87 -85.6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27 8.87 -85.6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60 58.63 减少 54.03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5.66 6.15 增加 9.51 个百分点
上述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如下:
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在欧洲地区实现的营业收入减少;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减少 86.39%,系 2024 年年度,主营业务收
入规模下降;同时,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速构建户用储能系统、工商业光
伏逆变器及储能系统、微型逆变器等多元化产品矩阵以响应市场细分需求。
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变动趋势一致;为了保持竞争力,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使得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了 20,620.62 万元,同比增长了 75.00%;公司规模
持续扩大,人员增多,使得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了 3,544.74 万元,同比增长
了 31.87%;
的信用期延长;
少所致;
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产品迭代等战略发展需要持续引进研发人才,持续加大
研发投入,同比增长了 75.00%;同时营业收入同比减少,同比下降 31.30%,最
终导致研发投入占比提高。
综上,公司 2024 年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变动具备合理性。
八、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自设立至今持续聚焦户用储能技术,是行业内最早进入户用储能领域企
业之一,技术积淀及储备丰富。公司主要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取得并且处于技
术应用阶段,核心技术应用的产品储能电池、储能逆变器和并网逆变器均达到规
模化量产;同时,在行业内较早推出储能一体机,具有较强的产品创新能力。
公司现已掌握包括复杂情况下的 MPPT 追踪技术、快速并网功率控制技术、
储能微网控制技术等多项直接应用于储能逆变器和储能电池产品的核心技术,围
绕各项核心技术取得了多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报告期内新增了双有源桥
变换器的控制方法、控制器和双有源桥变换器;逆变器功率控制方法及其相关设
备;一种逆变拓扑及逆变器;逆变器、逆变器控制方法及光伏储能系统;非隔离
型储能逆变器及电网负载功率检测方法;储能充电系统及控制方法;功率变换系
统及其启动方法;电流直流分量抑制方法;逆变器及光伏储能系统等多项围绕主
营业务产品的发明专利。
综上,2024 年年度,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不利变化。
九、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及变化情况
公司为了保持产品与技术优势,持续重视研发投入。2024 年年度,公司为
了加速构建户用储能系统、工商业光伏逆变器及储能系统、微型逆变器等多元化
产品矩阵以响应市场细分需求,大力推动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优化,
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了 20,620.62 万元,同比增长了 75.00%;研发投入占营
业收入比例为 15.66%,比 2023 年同期增加了 9.51 个百分点。
(二)研发进展
过专利申请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计专利 42 项、软件著作权 67 项;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围绕电力电子技术、
储能技术,公司现已累计取得发明专利 58 项(含 5 项境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专利 99 项、外观设计专利 87 项、软件著作权 80 项。
十、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未发现
公司存在新增业务。
十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浙江艾
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5.66 元/股。
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2,6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23,832.55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807.45 万元(数值出现总
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造成,以下同)。上述资金
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2023200Z0046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61,265.39 万元
(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金额
减: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92,736,600.00
减: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84,905.66
减:募集资金银行账户支付发行费用 5,641,509.42
减:银行手续费 1,503.97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16,820,439.50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 1,612,653,881.45
注 1:2024 年募集资金使用过程,公司未严格按照各募集资金账户用途支付资金,导致募集
资金专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账号合计
多支出资金 200,976,200.00 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西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账户合计少支出
金总额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发现上述问题后,已经及时对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金额进
行重新分配。
注 2: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影响,艾罗能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开立的募
集资金专户 19065101040062828,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
全措施,保全金额限额为 332 万元。该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公司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并达成庭外和解,经法院审查属实后,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申请人
撤诉并解除财产保全。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未对公司正常运营构成不利影响。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艾罗能源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
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截至 2024 年 12
序 报告期内股份
姓名 职务 期初持股数 期末持股数 月 31 日的质押、
号 增减变动量
冻结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
他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刘 奇 张 钰 源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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