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
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
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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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
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
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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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
体情况。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涉及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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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一笔支出均须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字后,交由财务部门审核,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审批签字
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
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
的投入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在
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
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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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募集资金专
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
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为超募资
金。《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应当按
照本制度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的有关要求使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实施后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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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
履行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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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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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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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的募集资金
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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