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admin 2025-07-18 21:57:49 阅读:11 评论:0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二名,成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
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改选出的成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成员仍应履行成员职
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职
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八)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九)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十)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十一)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二)《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管
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以邮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情况紧急时,在保证各成员充分知晓信息的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成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一名成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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