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为加强警示宣传,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陆续公布17个2023年办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案例涉及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废水污染等多领域。
大连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9日,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部门到大连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金属表面处理,主要工序有酸洗、碱洗、发黑、镀锌、镀镍。镀镍车间外设有一个砖砌废水收集池,水池内存有红褐色废水,未采取防渗措施;镀锌车间外设有一个砖砌废水收集池,池内存有黑绿色废水,未采取防渗措施;厂区西侧有两个土坑,占地面积均为15平方米,坑内有红棕色废水,也均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该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事实存在,并涉嫌环境犯罪,移交公安机关。该公司在被调查后立即停产,终止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人员对2个砖砌废水池、2个土坑内存放废水和厂区内土壤进行采样检测。对该公司砖砌废水池和土坑内的废水和池底土壤及砖池池壁外土壤采样进行危险特性检验和污染物同源性检验,并由某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将水池和土坑内的污水进行清运。经双方磋商,赔偿义务人积极开展了生态土壤修复工作,共清理受污染土壤7.9吨。经第三方鉴定评估,清理行为有效。义务人及时缴纳了损害评估费用及修复费用共计15.7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双方当事人采用了共同委托的方式,由生态环境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促进义务人能够配合与认同,并有效解决了工作周期长和资金问题。
二是探索了企业自行修复的做法,对于能够进行修复的环境慎用货币化赔偿方式,优先采用修复或替代修复方式,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精神,引导企业自行组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直接履行环境修复责任。
大连某线切割加工点倾倒废切削液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7日,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大连某线切割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院内南侧雨水沟有废油痕迹。经调查,该线切割加工点负责人从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向雨水井内共倾倒4至5次废切削液,每次大约250升,2021年3月搬迁后至2021年10月27日,大约每月向院内雨水沟倾倒100升废切削液,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处理结果
经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和赔偿义务人协商同意,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对该环境污染案件的损害事实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恢复建议,赔偿义务人委托有资质的产业废弃物处理单位处理两处雨水沟受污染的土壤共0.68吨。经鉴定分析,对该部分0.68吨污染土壤量予以确认,处置行为有效,已恢复土壤生态环境至不损害状态。赔偿义务人向第三方废弃物处理单位及鉴定评估机构缴纳污染物处置费、评估费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0940元。
典型意义
一是积极宣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阐明损害赔偿制度作用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间的差异,通过教育提高了当事人环境修复与履行赔偿义务的意愿,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快速推进提供了条件。
二是做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及时将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和修复情况移交公安部门,将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情况作为考量要素,体现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
大连金州区某电路板拆解厂区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9日,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部门人员到金州区某水库西侧约200米一处厂房检查时发现,厂房内从事废电路板破碎、提取铜等重金属工作,堆放着大量的废电路板及电路板破拆后的碎片。厂房内东侧有2个混凝土池,池内装着树脂粉,厂房外堆放着少量电路板破拆后的碎片,现场共堆存废电路板22.14吨和树脂粉5.62吨。经调查,该电路板拆解厂负责人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案涉嫌环境犯罪,已移送至公安机关。
处理结果
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和赔偿义务人协商同意,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对该环境污染案件的损害事实进行评估。该厂区西南方向零件堆放处土壤环境损害是由于拆解及破碎废旧电路板过程、厂区堆放零件及拆解物所致,损害面积约340平方米。根据恢复建议,赔偿义务人委托有资质的产业废弃物处理单位处理受污染的土壤共50.88吨。经检验分析,原损害状态已经得到清除,处置行为有效,义务人外购土壤对清理位置进行回填,恢复至环境原有状态。赔偿义务人已向第三方机构缴纳评估费、处置费用等损害赔偿费用共计6.3余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合作,密切联动,推进案件调查,及时有效地固定犯罪证据,能够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
二是确保案件得以全过程跟踪。法制部门积极履行主动磋商的职责,磋商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增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企业自愿履行赔偿责任,提高了损害赔偿工作进度;执法人员全过程参与,督促当事人及时按照评估意见开展修复工作,确保修复到位。
(大连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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