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6月))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该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提名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失去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需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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