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长沙网友在《问法湖南》栏目反映了遇到的糟心事:购房后因为工作关系一直在外地,没有做验收。最近物业公司通过律所向业主发物业费催收函,他明确告知物业和催收单位,房子验收后会一起缴纳以前的费用,但物业还是说要起诉他。
业主未实际收房与是否具备收房条件
对此,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周波律师解释,业主未实际收房与是否具备收房条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房屋达到了收房条件,只是轻微的调整,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情形或者其他质量问题达不到收房条件的,则说明房屋已经达到交付条件,业主应当接收并承担物业费用。如因质量问题不满足收房条件且未实质收房的,则业主不承担物业费。
物业服务费的性质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
业主未按时办理收房手续的责任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认为,房屋已经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业主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办理收房手续,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物业费。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90%交纳,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确定。
法律依据
-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但是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指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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